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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赔偿汽车租赁公司5.7万
本报讯 (记者傅沙沙 通讯员李思)酒后驾驶着租来的宝来车撞死一人,肇事司机白某被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5.7万。近日,朝阳法院根据一张欠条,判决白某赔偿首汽租赁公司车辆修理费5.7万元。
2004年底,白某租用了首汽租赁公司的一辆宝来车,双方约定月租金4000元。2005年6月18日,白某喝完酒后,驾驶着这辆宝来车上路,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身亡、宝来车受损,白某目前已承担了致他人身亡的法律责任。首汽租赁公司随后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白某诉至法院,要求他赔偿宝来车修理费5.7万元。
庭审中,白某不认可首汽租赁公司提交的修理费发票和施工单,并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白某于去年7月向首汽租赁公司出具了一张5.7万元的欠条,标注为事故宝来车的修理费。虽然没有查验诉争宝来车是否已修理完毕,但法院依据此欠条,结合修理费发票和施工单,认为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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