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jrj.com 2008年03月27日 17:00 南方日报 【字体:大 中 小】【页面调色版 |
消委会:不能认定为变更车辆用途,车主理应获赔
程某购买了一辆价值6万元的小轿车。为安全起见,程某为该车上了全险,车辆用途一项写的是:非营业。某日,程某接到朋友的电话,说想到邻省去办点事,请程某驾车送其前往。朋友再三请求,并提出由其支付一定费用,程某答应了朋友的要求。程某与朋友在邻省办完事后,朋友为了表示感谢,请程某在当地一家饭店吃饭,程某遂将车停在饭店门外。当两人吃完饭准备驾车返回时,发现停在饭店门外的车不见了,程某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事后,程某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程某变更车辆用途未向保险公司申报为由,拒绝赔付。
东莞市消委会表示,程某用车辆运送朋友到外地办事,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变更车辆的使用性质。车主将车辆用于营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车主为了营利目的而使用车辆,并且其营业行为有一定的连续性。在本案中,程某的确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但其使用机动车主要是为朋友提供帮助而不是为了牟利,并且其行为不具有连续性。所以,不应当认定程某的行为属于变更车辆的用途。所以,保险公司对于程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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