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商业汽车保险条款存在瑕疵有待完善

http://www.jrj.com    2008年02月13日 16:26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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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晓锋 杨靖 倪慧

  近日,记者从海淀区法院获悉:近年来,该院受理的商业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数量逐年递增。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海淀区法院发现这类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保险公司适用的商业汽车保险条款存在瑕疵,有待进一步完善。

  通过调研,海淀区法院总结出现行商业汽车保险条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免责条款问题。有些免责条款对特定术语的定义或范围未进行明确说明或列举,投保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也未向投保人明示告知,从而在出险时就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发生争议。

  实际价值问题。二手车所有人在投保车损险时选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意图在出险时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获得高额赔偿,而保险公司为多收保费,在对投保车辆的状况有明确认知的情况下同意承保,但出险时却只同意按照车辆市价赔偿,从而引发争议。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问题。有些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只对投保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负责赔偿,而将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排除在被保险人范围之外。

  法律变迁问题。近年来,一系列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继颁布实施,但保险公司未能及时依据新法和司法解释调整与保险条款相关的内容,由此引发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海淀法院提出下列建议:

  第一,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应以通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对投保人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二,为避免引发道德风险,在保险条款中对投保人确定保险金额方式的选择权加以限制,如规定二手车不能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同时将损失补偿原则明确写入合同。

  第三,在保险条款中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界定为依法应当由投保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随着与保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调整,保险公司应及时完善或修改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保险 条款 赔偿 投保 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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