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jrj.com 2008年01月16日 15:47 解放日报 【字体:大 中 小】【页面调色版
|
总赔偿额12.2万元 费率平均降幅10%
孙 欣
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2月1日零时起,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实行,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届时,旧保单持有人在2月1日零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都将按新的12.2万元赔偿限额标准执行。
有责医疗赔付增加
新交强险增加了有责赔偿额度,适当减少了无责赔偿额度,总赔偿限额提高至12.2万元。不过仍有不少车主表示有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太低。
根据新交强险,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旧交强险分别为5万、8000和2000元。
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旧交强险分别为1万、1600元和400元。
在去年12月14日举行的交强险听证会上,代表们普遍提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往往比较大,应该增加医疗赔偿限额。因此在新交强险中,有责医疗赔偿限额提高了2000元。
无责财产赔付减少
备受关注的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最终确定为限额100元。
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原第76条所明确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正因如此,才产生了“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而要赔400元”以及修理厂撺掇车主或保险公司员工骗赔等不合理现象。有的专家指出,在国外,交强险基本就是保障生命,不保障财产的。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作出较大幅度下调,从原来的400元降至100元。
费率平均降幅10%
新的交强险费率对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了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到39%不等。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到基础费率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颇受关注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基础费率由原先的1050元/年下调至950元/年。
调整幅度较大的车型有: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基础费率下调9.5%;中小排量摩托车下调33%;36座以上公交车下调26%;20-36座出租租赁车下调31%;20座以上企业非营业客车下调20%;特种车三个车型分别下调39%,18%,30%。同时,挂车的费率水平由现行的按照主车保费的50%计算改为按照主车保费的30%计算;低速载货汽车费率由适用货运汽车费率改为适用运输型拖拉机费率,基础费率也有显著的降低。
新交强险基础费率下调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并不矛盾。对于6座以下私家车来说,如果投保人的行车安全记录良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按年可以享受10%的优惠。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则最终只需要支出665元。
无责物损赔付简化
不仅降低基础费率,提高保额,保监会同时还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从改进理赔服务、加强核算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改进信息披露方式、做好新旧交抢险切换工作、加强重要环节监管等六个方面提高交强险管理和服务质量。
根据通知要求,中保协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据悉,上海从2006年11月1日起就开始实行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2000元以下的物损交通事故无须报警,当事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一方或双方物损在2000元以上,总计3万以下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及时报警。
通知还要求,从2008年会计年度起,各保险公司每年应按照会计年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交强险业务进行审计;并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报送保监会。
各保险公司现行的交强险保险单最迟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应注明按照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保险责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