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全赔不意味着撞伤不如撞死

http://www.jrj.com    2008年01月08日 10:11    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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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此决定将在2008年5月1日后实施。

  二审取消了一审草案中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赔偿的具体比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表示,修改草案原因为人大委员称按比例赔偿不合理。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同样,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

  “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其实第76条并不是规定机动车不论是否有责任都要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并不是无责全赔。”

  在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目前社会上“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做出回应:“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千万不要撞死。撞死有可能属于刑法上重大交通事故,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如果故意,可能判死刑。”

  王胜明指出,撞伤不如撞死的这种个别情况是有存在的。道交法这次的修改有利于改变社会上的这种个别现象。他强调说:“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千万不要撞死。”因为这个责任、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是撞伤,从法律上看,它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发生之后,主要就是赔偿问题。而且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首先是由强制保险,即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把这个人撞死了,就有可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重大交通事故。按照刑法的规定,就有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如果是故意撞死,就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可能要判死刑。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通事故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情况,承担的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各方意见>>>

  专家: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麻国安教授认为,针对修改稿中“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用词存在隐患,从0.05%-10%都在此范围内,日后必然会引起纠纷,建议直接采用10%作为标准。

  交警:二审修改更好地考虑到了交通事故的错综复杂性,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和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更为方便可行,切合实际。

  车主:修改后较之前清晰,我们也能更好的理解。假如与行人发生交通意外,总的费用为15万元,我是无责方最多赔付1.5万元,交强险规定了无责任限额为1.2万元,也就是说我最多还要掏3000元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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